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初步自我健診步驟
備註:
- 房屋供「自住」使用, 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每期 房屋稅開徵 40 日(3 月22 日) 以前申報,逾期申報者,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;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報。
-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,以實際使用面積,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。(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/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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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,屬供自住使用:
-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。
- 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-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。
-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,指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(認)定之公益出租人,於核(認)定之有效期間內,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。